
玉溪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玉水建管〔2018〕36号
玉溪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水
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以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市水利局制定了《玉溪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区)水利局应严格按《玉溪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方工作任务和责任,认真履职,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附:《玉溪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玉溪市水利局
2018年7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我市重点水源工程、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其它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玉溪市水利局是玉溪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范围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事务。
第二条 各县(区)水利局是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应的人民政府组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中型及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中型以下项目报市水利局备案。备案按《云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备案表》格式办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组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财务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三)主要行政和技术财务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确需调整的,原组建单位应当及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五条 玉溪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各县(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和行业管理。
(一)负责中型及以上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统筹报建工作,负责中型以下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监督项目的项目法人备案和开工备案。
(三)负责中型、小(一)型、四级堤防及坝高30m以上小(二)型水库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四)负责主持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或省水利厅委托验收项目的各阶段政府验收工作。
第六条 县(区)水利局负责属地项目统筹、协调工作。
(一)负责小(一)型以下的地方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批、项目建设管理及建设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协调当地政府组建属地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三)负责县级监督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备案和开工备案。
(四)负责小(一)型及四级堤防以下、坝高30m以下小(二)型水库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五)负责主持县水利局审批项目或市水利局委托验收项目的各阶段政府验收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前期工作阶段
1.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2.组织或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它有关成果;
3.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前期工作报批等工作。
(二)施工准备阶段
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建管机构,并任免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2.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开展监理、业主检测单位、施工等招投标工作;
3.履行施工图审查手续、督促做好设计技术交底;
4.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等申报手续;
5.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移民等工作;
6.落实供电、供水、交通、通讯等外部建设条件;
7.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8.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设实施阶段
1.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2.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监管、协调和指导,组织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活动;
3.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做好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及时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4.按照批复概算控制工程投资,规范使用工程资金;
5.严格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检查,做好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确认等工作;
6.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和上报在建工程应急预案和度汛预案,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
7.按规定做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8.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9.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按规定组织建设单位(法人)验收,做好阶段验收准备工作。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编、归档、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水保、环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
3.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请竣工决算审计,并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4.组织整改落实历次验收、稽察、审计等提出的问题;
5.组织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建管、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配合完成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6.组织完成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并提请竣工验收。
7.办理工程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
(五)后评价阶段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六)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监察、稽察、审计等工作。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九条 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备案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二)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四)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一)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一般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主持验收;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由市、县水行政主管(或财政、发改)部门主持验收。
第五章 建设“四制”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所有大中小(一)(二)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一)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
(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
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备案;
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
5.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管理局、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行目标管理,依据合同条款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对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及解决争议等都必须依法进行,在执行合同时双方都要严格按合同约定,遵循重信义、守合同、共同协作的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按廉政合同严格要求自己。
第十九条 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一)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
(二)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章 参建各方职责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上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五)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
(六)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检测单位要按规范建立检测试验室,严格按规范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规范、准确、客观的反映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玉溪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