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旧厂房拟升级改造项目消防申报工作指引
为积极做好我区消防安全工作,结合疫情防控期间暖企惠企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花都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纪要》(2020年第3次)的工作精神,切实帮助企业共克时艰,我局全面梳理消防方面的审批手续,大力支持我区旧厂房拟升级改造项目,简化申报手续、提高效率,工作指引如下:
一、申报基本流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的相关规定,旧厂房改造项目应先通过规划部门完善拟改造用途(如办公、相关商务行为)的规划许可,以确定所在建筑拟升级改造项目的使用功能;或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规〔2018〕2号)的相关要求,由区府出具会议纪要确定该项目属于优化服务所推进的重点工程和绿色通道项目的形式变更改造项目所在建筑的使用功能,由区政府出具会议纪要作为规划许可手续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据规划许可条件对拟升级改造项目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
(三)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拟改造项目属于特殊工程的根据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根据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工程竣工后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四)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超3000平方米项目需监理)依法对建设行为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五)建设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申报系统(网址:http://online.gzcc.gov.cn)填写申报信息及上传申报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事项。
二、简化、优化相关措施
(一)缩减审批时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我区缩减消防审查验收审批时限,特殊建设工程承诺10个工作日内办结,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承诺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优化装修工程审验核定标准,缩小许可范围。建筑内部场所装修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类型(详见附件2)的,不论所在建筑主体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均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仅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三)优化土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申报方式。建筑内部场所装修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完成相应的土建工程消防手续,也可与土建工程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同时申报。土建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完成后,申请办理其内部场所装修工程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根据本次装修工程的建设规模按市、区分工受理(市、区分工受理范围详见附件3)。
(四)优化市、区受理选择方式。同一个项目同时存在市级、区级受理范围的单体建筑,建设单位可分别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或整体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五)优化验收前置条件。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可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消防技术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并对查验结果负责。
(六)依托互联网,实现全程网办。建设单位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申报系统”申请办理消防审查验收备案业务,可实现在线上传电子资料、查阅告知信息、补充文件资料、查阅审查验收(备案)结果,并线上打印消防审验结果文书。实现全程网办,群众无需到窗口,全程“零跑腿”。
附件:1.消防审批办理流程图
2.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3.特殊建设工程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表
附件1:消防审批办理流程图
(1)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流程图
(2)消防验收办理流程图
(3)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理流程图
附件2: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附件3:特殊建设工程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表
第十四条 | 特殊建设工程类型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范围(平方米)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范围(平方米) |
一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市级受理 | 无 |
二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 市级受理 | 无 |
三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20000 | 10000-20000(含20000) |
四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 >8000 | 2500-8000(含8000)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 无 | >2500 | |
五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 无 | >1000 |
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 >8000 | 1000-8000(含8000) | |
六 | 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5000 | 500-5000(含5000) |
七 |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 单体建筑高度>100米 单体建筑面积>80000 | 其他符合特殊建设工程的住宅或居住建筑 |
八 |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 市级受理 | 无 |
九 |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生产车间 | 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 |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仓库 | 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 | |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 | 市级受理 | 无 | |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10立方米 | ≤10立方米 | |
十 |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 省、市级 | 其他 |
十一 |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 按规模分工受理 | 按规模分工受理 |
十二 |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 | >80000 | 40000-80000(含80000) |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100米 | 50-100米(含100米) | |
《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 地下单体建筑 | >20000 | ≤2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