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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

来源: 浏览:111 时间:2023-08-14

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队伍组建、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综合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是规范队伍组建。明确建设目标。《意见》明确规定,2017年底,派驻企业的公安消防力量全部撤出,所在企业属于建队范围的同步建立专职消防队;2020年底,全省所有符合含姿建队条件的大型企业建成专职消防队并达到建设标准,所有危险性较大的中小型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立消防管理机构。明确建队范围。《意见》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明确了核电厂、发电厂、民用机场、石油库、大型仓库及其他大型企业应建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条件,解决了不同类型企业建队标准不清的难题。明确建队标准。《意见》明确规定大型石化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其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其余大型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别应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一级、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执行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链旁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第二章 建 队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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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正规化建设

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和专业化水平的策略1、加强组织领导,合力破冰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涉及面广,需要推动各级政府、协调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一是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加快发展;二是要坚持党委统筹,自觉地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主官工程”,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三是整合部门力量,发挥资源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合力加以推进。2、坚持顶层设计,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也就是说,要充分用好、用足财政部330号文件,提请政府及财政部门量化出台“高起点”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工资标准,建立常态化的增长机制,足额落实人头经费保障,按时交纳“五金一险”,增强岗位吸引力;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奖惩机制,激发工作干劲。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机构属性和消防人员身份事关专职消防队伍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在招聘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积极借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劳动用工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壮大专职队伍,探索争取将队长等少数骨干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的奖励途径,努力拓宽转岗安置出路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  (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街道办事处;  (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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