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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中,投标书约束力未标注“项目名称和编号”。这是拒绝投标的原因吗?《招标投标法》是否有规定?政府采购中,投标书装订没有标注“项目名称和编号”,是否能成为废标的理由,招标法律有规定吗?
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贵阳永力轴承有限公司委托,对下列产品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1、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0637-104001020071压力机型号:JH21-63数量:1台
我这边一代理商中标之后,说是被质疑成功,然后网上一直没有质疑成功的公示
法律分析:项目变更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是在《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这一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