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认定弹幕视频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
文|王律议法
文章由王律议法头条首发
弹幕网站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正随着网络的发展而日益受到关注,其独特的弹幕功能及偏重于二次元、吐槽的风格使其受 到广泛的关注与欢迎。
由于某些时候弹幕网站或其用户会通过设置外链使其他用户能够在弹幕网站上直接获得作品,从而涉及侵犯被链接网站合法取得著作权的视频作品的网络传播权问题。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同时关于弹幕网站的身份、弹幕网站视频版权侵权行为类型、避风港规则适用及赔偿标准的争议也越来越大。
案件讲述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北京分公司”)系知名影视作品《中国合伙人》(导演陈可辛,演员黄晓明、邓超、佟大为等,中国大陆地区上映日期2013年5月17日)的著作权人,依法独占性享有前述影视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
中影北京分公司经调查取证后发现,《中国合伙人》上映后杭州幻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未经中影北京分公司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就在其所有并经营的bilibili弹幕网站上非法传播《中国合伙人》,提供该影视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
中影北京分公司认为,幻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中影北京分公司的著作权,给中影北京分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幻电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判
一审中,原告中影北京分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幻电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在被告幻电公司所有并经营的bilibili弹幕网上传播《中国合伙人》及其相关信息;2、赔偿原告中影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3、承担原告中影北京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审理中,原告中影北京分公司确认已无法在被告网站上观看被控侵权视频,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中影北京分公司认为,一审被告幻电公司根据用户提供的新浪视频代码,将被控侵权视频存储到被告的服务器上提供给公众,但并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亦未能就被告幻电公司提供的证据及上网勘验的情况提出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理由。
根据优势证据标准,法院认定涉案视频并未存储在被告幻电公司的弹幕网站的服务器中。据此,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幻电公司赔偿原告中影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幻电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中影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幻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幻电公司的原审诉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上诉人幻电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相关法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幻电公司负担。
法律分析
一、弹幕网站侵权行为类型争议
弹幕网站的身份界定尚存有内容提供商说和服务提供商说两种争议,其侵权行为类型自然也没有达成共识,在认定弹幕网站设置外链播放其他视频网站的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下,争议焦点集中在弹幕网站的侵权行为类型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上。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就直接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利用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有部分观点认为弹幕网站提供外链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是以在弹幕网站中设置其他视频网站链接的形式为弹幕网站的用户播放其他视频网站的视频。
虽然提供链接的人是弹幕网站的用户,但用户也是按照弹幕网站的设置及功能完成这一行为的,因此弹幕网站属于内容的提供者,其侵权的行为方式属于直接侵权。认为本案一审被告幻电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直接侵权的有两种理由。
一种理由是认为幻电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在网站上提供作品,但其通过对网站功能的设置引导用户链接其他视频网站的视频,从技术上讲,本案一审被告幻电公司提供的是一种深度链接,且其可以从该视频的播放中获利,并且一审被告幻电公司弹幕网站通过技术设置为用户提供了对视频进行评论并同步显示在视频展示屏幕上。
这种将弹幕与视频混合在一起上传播放的行为是一种独立于用户实施的“公开传播”行为的新的传播行为,因此一审被告幻电公司弹幕网站也属于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或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存在特殊的关系而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
持间接侵权说的观点占大多数,主要是认为弹幕网站虽然提供了外链,但这一行为不是由网站本身做出的,而是由其用户通过某些设置达成的,因此不能认为弹幕网站实施了直接侵权的行为,只能视为提供了某种服务,应认定为间接侵权行为。
认为本案一审被告幻电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间接侵权的也有两种理由。一种理由是认为幻电公司作为一个弹幕视频网站,由于网站的特殊性,仅仅是为其用户提供了一个上传作品的存储空间和发表分享的平台。
一审被告幻电公司网站的用户提供链接在一审被告幻电公司网站上播放其他视频网站的视频作品,一审被告幻电公司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只属于知晓他人意欲实施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是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因此本案一审被告幻电公司的侵权行为只是间接侵权行为。
二、避风港规则适用争议
目前对于弹幕网站的身份为网络内容的提供者还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以及其侵权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尚无定论,那么弹幕网站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必然也争议不断。对于本案中幻电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幻电公司适用避风港规则,这种观点是基于认定弹幕网站属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且侵权行为属于间接侵权。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在线网络服务的“避风港”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相关著作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书后,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提供链接的作品属于侵权的,应当与直接侵权的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一审被告幻电公司辩称,涉案视频并未存储在幻电公司的服务器上,一审被告幻电公司提供的只是链接服务,且网站用户上传的行为不是网站自发的行为,幻电公司不知道其行为属于侵权,那么本案中中影北京分公司没有通知幻电公司停止侵权,故一审被告幻电公司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幻电公司不能适应避风港规则,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幻电公司属于网络内容的提供者且其侵权行为属于直接侵权,因为避风港规则是为间接侵权设立的,所以幻电公司当然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
而且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幻电公司不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规定》的相关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服务对象提供网络服务的时候,行为人对其他视频网站享有著作权的热播影视等作品以各种方式进行推荐,使服务对象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获取的,可以认定其应知行为人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本案中虽然幻电公司辩解其网站上的涉案视频属于用户自行上传,但该涉案视频存在于幻电公司网站的热门视频中且在主页显著位置,可以认定幻电公司网站对该涉案视频进行了推荐,因而其侵权行为不能够适用避风港规则免除责任。
三、赔偿标准争议
我国法律方面对于弹幕网站侵犯其他视频网站的版权的行为该怎样赔偿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判决来看,权利人申请赔偿的数额平均为12万元人民币左右,而法院实际支持的赔偿金额只有3万元人民币左右。
因此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中影北京分公司要求幻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的诉请,该金额就引起了诸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赔偿数额过高,高于类似知识产权纠纷的赔偿水平,没有明确依据,可能会阻碍作品的传播与文化产业的发展。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赔偿数额合理,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属于法院的酌情判决,是综合考虑了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且不能以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及会阻碍文化产业发展的可能性来否定本案判决的合理性,保护文化产业的发展也不能以牺牲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因此本案判决的1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额并无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