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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7〕191号

来源: 浏览:148 时间:2023-09-02

渝环监罚〔2017〕191号

 

被处罚单位: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

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济川路2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核实,2017年8月22日0时09分,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恒大世纪城38#、75-83#、87#、90-91#、93-96#工程,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输送泵等强噪声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监测,场界噪声值为64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夜间55分贝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上述违法事实有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视资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7]第YJ71号)、《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五条关于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的相关规定,已构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7年8月29日向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7〕12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当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输送泵进行夜间施工,场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限值9分贝,引起居民强烈投诉,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2017年以来该公司第一次违法夜间施工的情节,处罚额度予以从轻裁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环保法规,同时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降低夜间施工的频次。必须连续施工时,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做好周边居民协调工作和环保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杜绝违法夜间作业的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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