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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发生亡人事故情况的通报

来源: 浏览:135 时间:2023-09-02

乌建发〔2018〕211号

 

各有关单位:

  6月是“安全生产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都对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市建委也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建筑施工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6月10日,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二期8#、11#、12#楼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现通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二期8#、11#、12#楼工程,建设单位新疆汇润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项目负责人田长路;施工单位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道仁,项目经理兰庆华;监理单位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明,项目总监李智。

  二、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和《关于加强对外省进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15〕43号)有关要求,提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限制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全疆范围内招投标活动两个月。

  三、将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差别化监管对象,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其承建项目的安全检查频率。该单位在本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停工整改不少于3天,并取消该项目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四、市建委按照相关程序对新疆汇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对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五、由米东区建设局组织开展行业内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有关要求,对项目经理记12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1年,并责成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六、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二期8#、11#、12#楼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的各项举措,确保整改到位。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引以为戒,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下阶段,市建委将成立五个督查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加大行政处罚和警示教育力度,一律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依法快查快处。同时,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的,一律警示教育。

  特此通报。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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