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法治》杂志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系被告《人民法治》杂志有限公司聘请的记者,2016年1月27日,被告何**向被告《人民法治》杂志有限公司举报案外人刘忠玉合同诈骗。2016年2月29日至3月15日期间,被告黄**依据被告何**举报信提供的举报线索,受被告《人民法治》杂志有限公司指派先后两次赴大连对原告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远、案外人刘忠玉、新机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冀立等进行了采访,并撰写标题为《辽宁大连:民心工程缘何变“闹心”工程?》的报道,后被告《人民法治》杂志有限公司将该报道刊登在《人民法治》2016年4月号,并于2016年4月5日在人民法治网予以发表,截至2016年4月18日访问量为372121次。 该篇报道除首、尾部外,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1.蹊跷的“工作联系函”;2.政府出资还是企业自筹;3.“一女二嫁”停工谁负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报道是否失实存在争议,由于报道篇幅较长,现仅就双方存在争议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如下: 报道开篇称:一个由政府投资15亿元、涉及千余户拆迁户回迁安置的民心工程,在土地手续齐全、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如今却陷入停工状态,或致使居民不能如期搬迁,名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棋盘村宗地改造项目(A、B地块),在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有关部门签订建设开发协议后,却出现一个刘忠玉的自然人“分包”该项目B地块建设权。该自然人又将该项目先后承诺给两家施工单位,后因施工权争议导致冲突不断,并造成停工一年多,至今无法恢复施工,号称让政府放心的民心工程却成为一个“闹心”工程。 原告认为,其作为开发商对案涉项目系自筹资金予以开发建设,并非政府投资,记者被告黄**进行采访时案涉项目正处于冬歇期而未进行施工,并非陷入停工状态。刘忠玉作为原告的聘用人员,依法对案涉项目B地块进行管理并非分包,项目的开发建设权不可能分包,分包只可能存在于施工过程中,其对象是工程施工权。 报道第一部分蹊跷的“工作联系函”。 报道称:知情人告知记者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摘牌获得案涉项目建设开发权后,将该项目B地块分包给刘忠玉,刘忠玉不是该公司员工,只是一个无建筑资质的自然人。 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发给刘忠玉个人的工作联系函透漏出此人与该公司的种种牵连。该工作联系函编号为0010008,签发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发函方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收函方刘忠玉,发函联系人祁大伟,内容为:现需要交纳棋盘村改造项目契税和印花税,你方应承担契税合计830多万元,你方应承担印花税合计93000多元,请你方予以确认并于8月22日前筹集资金,以便交纳,后附计算说明。关于为何要给刘忠玉个人发函?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泽远接受采访时说,因刘忠玉在该项目前期有介入,并且参与了该项目的土地摘牌,后因资金来源不合法,摘牌资格被取消,最后为了平衡关系,由大连市政府有关领导出面协调将该项目的B区交由刘忠玉承包建设。刘忠玉接受采访时解释是以给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打工”的身份管理该项目。记者评论既然刘忠玉只是为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打工”,为何要分摊项目所占土地的契税与印花税? 原告认为案涉项目系原告自筹资金开发建设,没有动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政府支付的款项均为购房款。2014年4月15日,刘忠玉与原告签订《聘用协议》成为原告的员工,按照双方签订的《关于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村改造项目B区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依法参与B区的管理工作,原告将B区工作全部交刘忠玉负责,并对该部分工作进行单独的统计核算,以确定刘忠玉的绩效,从而对其进行奖惩。2016年3月10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泽远在采访中的解释是原告拿地后,若刘忠玉能成立一个公司把B地块拿走,则双方可共同开发建设,但刘忠玉没有这样做,所以原告取得了案涉项目A、B区的全部开发建设权。之后原告将刘忠玉吸收为公司员工作为第一责任人管理B区工作,双方是公司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分包关系。之所以向刘忠玉发工作函,是因为原告开发建设过程中需自筹资金,刘忠玉又是**区第**负责人,原告按照刘忠玉的管理情况和效益情况对其支付报酬,因此刘忠玉为了案涉项目的顺利进行,自愿借钱给原告,为原告暂时垫付契税和印花税,此后原告已将该笔钱款归还刘忠玉。 报道第二部分政府出资还是企业自筹? 报道首先引用了原告对外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其内容显示招标方式核准为邀请招标,项目业主为原告,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泽远在采访时强调,棋盘村项目是自筹资金建设,政府在建设完成后出钱回购,该项目与其自主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没有区别,发包施工权完全可以邀请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外人无权过问。同时强调该项目是微利甚至亏损的政府工程,其他企业不愿做,摘牌前已多次流拍。记者发现,由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甲方)、大连市甘井子区政府(乙方)与原告(丙方)签订的《甘井子区棋盘村宗地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第四条回购价款及支付第(2项),其建安费及其他费用支付中显示:丙方每月25日按完成的工作量报甲乙方共同委托的大连市权威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定并于此月的5日之前完成审定,15日前甲乙按审定实际完成建安工程造价的70%向丙方支付,代回购房综合验收(含工程质量、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配套设施等)合格后,支付至回购款的90%。其他费用按审定造价的70%每月向丙方支付。其中明确规定按月按进度支付回购款(即工程款)。此外《三方协议》规定,甲、乙方在土地摘牌后两个月内必须归还丙方土地出让金。记者向被采访的案涉项目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安置房回购款支付方式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方式的区别,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基本相同。报道中称据工程造价专业人士测算,棋盘村项目并非微利甚至亏本工程,可获净利润3.7亿元,超过20%的利润率,并且无任何风险,政府按月支付工程款并回购全部房产等于政府资金为该项目做了双重保险。巨额的政府投资加上超高的利润,依然不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原告认为,将政府支付的购房款定义为“工程款”系歪曲事实。若政府支付的是工程款,则必须由政府作为开发建设主体,原告作为施工方。事实上开发建设主体是原告,施工方是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府只是比照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向原告按期支付购房款,并不是将土地出让金退还给原告,相关监管部的负责人冀立在接受采访时说的“一样”是对记者表述的简易重复和归纳,并无任何主观意思,并未下定论。记者并未提供测算的专业人士的信息,该测算结果无合法依据,仅是被告的主观臆断。冀立的采访录音中明确提到案涉项目利润非常少,有风险,利润达不到被告数额。 报道第三部分“一女二嫁”停工谁负责。 报道称距案涉项目投标邀请书规定的竣工期只剩下两个月的时间,工地现场仍有设计建设高度18层的三栋安置房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按此状况该项目已无法如期完工。造成如此局面的原因应追溯到原告成为该项目业主之前,据了解,2013年6月17日,刘忠玉曾以大连鑫元棋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声称:获得棋盘宗地改造项目代建权,并向时任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十分公司(后变更为湖北金巢辽宁分公司)负责人何**出示了代建合同,何**便与刘忠玉的鑫元置业公司签订了该项目B区的总承包《建设施工合同》,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工程造价3亿元。 2014年8月原告向金巢公司发送招标邀请函,该公司按规定制作招标文件并投送标书,同时继续按原施工合同向原告领取工程主料进行施工。 刘忠玉暗中运作不具备该项目施工资质的宏峰建筑公司借用大连博源建设公司资质和名义进行投标并中标,金巢公司虽然施工但未取得合法施工资格,这样一来该工地出现两家施工公司。报道称大连市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证实,宏峰建筑确实在该工地施工。记者评论,棋盘村项目B地块表面上由具有一级资质的博源建设中标,实际负责施工的只有二级资质的宏峰建筑,工地更是变成宏峰建筑与金巢公司不断冲突的闹心工地。 报道尾部:截至3月20日发稿前,棋盘村项目B地块争夺施工权的冲突原因并未消除,停工还再继续,最后是否会影响该项目原定的竣工日期,继而滞后拆迁户按时回迁的计划?《人民法治》将继续关注。 原告认为,工程一直在顺利进行,被告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据原告与政府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告需要自签订净地移交书后20个月完成案涉项目建设,但该项目至今未签订净地移交书。报道中所称的金巢公司投标同时继续在工地施工及宏峰建筑公司借用大连博源建设公司资质进行投标并中标致工地出现两家施工公司的事实不存在,其信息来源不明,报道严重失实。 另查,2013年4月18日,大连鑫元棋盘置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棋盘村民委员会签订项目名称为革镇堡街道棋盘“新居”工程的《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约定由大连鑫元棋盘置业有限公司代建该工程,项目投资暂定14亿元,建设规模:用地面积11.9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3524平方米,建设地点:大连市革镇堡街道棋盘村民委员会现址以北,土革路两侧。签约时案外人刘忠玉系大连鑫元棋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6月17日,大连鑫元棋盘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革镇堡街道棋盘“新居”工程,总建筑面积157660平方米,共16栋单体,承包范围包括土建、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及防火卷闸等工程项目,工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签约时被告何**系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十分公司负责人。合同签订后,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被告何**进驻工地。2013年10月30日,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大连分公司,负责人为被告何**,但在诉讼过程,被告湖北金巢公司提出其并未成立大连分公司,其已在另案中申请对大连分公司涉嫌伪造其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现该案由武汉东湖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尚未审结。 2013年10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发布了关于案涉宗地项目的大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载明:建设用地编号大城(2013)—27号,用地位置甘井子区规划朱棋路东侧,用地面积11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265024平方米,竞买保证金45930万元。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3年11月11日发布的大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竟买须知中载明:该宗地净地出让,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后的现状移交。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即为宗地移交时间。 2013年12月2日,原告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竞得大城(2013)—27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作为竞买人与挂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签订大国房挂字[2013]—34号成交确认书,确认:该宗地位于甘井子区规划朱棋路东侧、棋盘小学北侧,挂牌用地面积112500平方米,其中:A区67200平方米、B区45300平方米,建筑面积265024平方米,成交价格为46260万元。同日,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甲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乙方)与原告(丙方)签订《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村改造项目(A.B地块)开发建设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会同乙方负责组织筹措开发建设资金,确定建设标准和规划设计方案,会同乙方按协议约定依据工程进度审核并支付回迁安置房屋回购价款。合同第二条项目要求约定:该项目建成后由甲乙方统一按限定价格全面积回购,主要用于棋盘村被动迁居民安置。规划总可出让用地面积112500平方米(A区67200平方米、B区45300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265024万平方米。合同第四条回购价款及支付约定:回购总价为15.5亿元,地上建筑面积总价**元/平方米,地,地下室建筑面积单价**元/平方米售价为16.36亿元(含0.86亿元财务成本),楼面单价:住宅7:住宅**元/平方米建8805元/平方米,地下车,地下车位建筑面积3100元/平方米。甲乙双方各自支付回购价款的额度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与丙方无关,甲乙双方共同对向丙方支付回购款项负责。土地摘牌价款及配套费、税金的支付:丙方凭缴费发票提交付款申请,甲乙方自土地摘牌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丙方上述费用。建安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丙方每月25日按完成的工作量丙方每月25日按完成的工作量报甲乙方共同委托的大连市权威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定并于此月的5日之前完成审定,15日前甲乙按审定实际完成建安工程造价的70%向丙方支付,代回购房综合验收(含工程质量、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配套设施等)合格后,支付至回购款的90%。其他费用按审定造价的70%每月向丙方支付。2014年4月21日三方签订该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支付给丙方的款项均为购房款,工期自《补充协议》签订,场地内动迁完成形成净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净地移交书后20个月完成本工程建设,若因不可抗力、户型确认、规划审批等因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如导致冬季工期赶在基础及主体施工阶段,工期可相应顺延;如导致冬季工期赶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因无法组织冬季施工,则顺延工期应另外增加4个月的冬季停工时间。 2014年4月15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刘忠玉(乙方)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刘忠玉作为原告员工,负责原告交办的任务,根据棋盘项目B区建设考核结果兑现薪酬,聘用期限2014年4月15日至原告棋盘项目B区建设任务结束时止。同年6月5日,双方签订《关于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村改造项目B区内部承包管理协议》,协议约定:鉴于乙方在甲方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之前已参与该项目的前期工作,甲方与乙方签订聘用协议,甲方同意乙方参与管理该项目B区工作。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由乙方牵头对该项目B区管理组建项,**方为**区项目组负责人,人,项目组其他工作人员由乙方招聘报公司批准,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实行劳务代理方式聘用工作人员。乙方是该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其中包括组织该项目各项招投标工作、负责该项目建设各项费用的付款管理,协助公司业务部门申领购房款及筹措资金等,对项目管理范围内的事项负责全部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约定:公司对该项目实行经营考核制,对该项目独立统计核算。项目竣工后,公司根据项目管理情况、效益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014年8月左右,原告委托大连北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陆续向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建设公司)等公司发出案涉宗地B区施工总承包投标邀请书,其中载明工期要求:2014年11月20日开工。2016年5月20日,计划工期540天。湖北金巢公司、博源建设公司按规定向招标代理公司投送了标书。2015年3月26日原告向博源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该公司取得案涉宗地B区施工总承包权,中标通知书中承诺2015年4月25日开工至2016年10月15日竣工,日历工期540天。 2014年8月20日,发函方原告(甲方)向收函方刘忠玉(乙方)发出一份工作联系函(编号0010008),内容为:现需交纳棋盘村改造项目契税和印花税,你方应承担契税合计8305362.12元,你方应承担印花税合计93144.51元。请你方予以确认并于8月22日前筹集资金,以便缴纳,后附计算说明。发函方联系人祁大伟。2014年8月26日刘忠玉转帐汇给原告850万元,原告向刘忠玉出具收款收据,收款事由注明借款。同年9月22日,原告以网银向刘忠玉转帐800万元,并备注还款。 2015年12月26日刘忠玉与被告何**进行工程资料交接,交接清单由双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签收。2015年12月30日刘忠玉(甲方)与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乙方)签订一份《工程结算协议》,双方就棋盘宗地项目2、6、10、20号楼已施工部分工程款结算事宜达成协议,主要约定:本次结算由甲方负责联系造价公司,造价公司的计算结果作为本年度的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对本次造价争议部分待2016年双方共同达成一致后,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已完工程属博源公司中标清单项目,执行清单单价,形成合价作为本次结算依据;已完工程不属于博源公司中标清单项目,执行08定额,三类取费,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的网刊价格;本次造价应在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2016年1月20日前按照70%拨付工程进度款。该协议由甲、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2016年1月15日,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一份,乙方因资金困难(原定2016年1月25日支付工程进度款),提前向甲方申请支付30万元工程进度款,甲方同意提前支付,同时本次付款本着以下共同一致观点进行:1.甲方审计暂定工程款为750万元,70%进度款为500万元;2.本次付款只做签收,将来需要工程发票时,乙方一并补齐。 再查,2013年12月13日、2015年2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向原告下发了大政地城字[2013]6101号关于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设政府定价回购安置房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及补充批复。2014年2月18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原告下发甘发改备[2014]23号大城(2013)—27号宗地项目备案确认书。2015年1月15日,原告取得大国用(2015)第04001号案涉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3月2日,原告取得案涉宗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地字第**号15年3月31日,原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10211201500010)。2015年4月16日,原告取得案涉宗地B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记者被告黄**在采访过程中分别向中共大连市委并唐军书记、大连市人民政府并肖盛峰市长、中共大连市纪委并刘爱军书记**大连市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并王晓辉主人**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并汤凯主任邮寄或递送了采访提纲,但未得到回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2016)大证民字第15070号公证书、《人民法治》4月号、大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大城(2013)—27号宗地项目备案确认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村改造项目(A、B地块)开发建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聘用协议、《关于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村改造项目B区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专用收款收据、平安银行大连星海支行业务回单(收(付)款通知)、说明、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照片、被告黄**、李强的采访介绍信及采访提纲、辽宁省大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关于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设政府定价回购安置房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关于大政地城字[2013]6101号批复的补充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标通知书、第一被告《人民法治》杂志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者证、采访介绍信存根、工作联系函(0010008)、关于棋盘村项目土地相关契税及印花税计算的说明、《革镇堡街道棋盘村新居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大连鑫元棋盘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村改造项目A、B地块开发建设协议》、大连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照片、采访张泽远的录音及文字翻译资料、采访刘忠玉的录音及文字翻译资料、采访新机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冀立的采访录音及文字翻译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协议、授权书、收条、工程资料交接清单、大连宏峰建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第二被告湖北金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保障局员工缴费证明、第三被告何**提供的《革镇堡街道棋盘村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刘忠玉工程结算协议、授权委托书、工作联系函、举报信、革镇堡开庭的传票、起诉状、防水施工合同、第四被告黄**提供的采访张泽远的电话录音及文字翻译资料、张泽远与黄**通话的电话录音及文字翻译资料、原告办公室吕主任与黄**的电话通话录音及文字翻译资料、刘忠玉电话约黄**采访的录音及文字翻译资料、采访刘忠玉的录音及文字翻译资料、黄**约大连新机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晓辉采访的电话录音及文字翻译资料、采访新机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冀立的谈话录音及翻译资料、黄**与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村王苹书记的电话录音及文字翻译资料、人民法治采访介绍信、采访提纲、举报信、《革镇堡街道棋盘村新居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三方协议、工作联系函、照片、投标邀请书、大城(2013)—27号宗地项目备案确认书、记者证、本院经原告申请调取的武穴市人民法院卷宗材料、许可刻制公章通知书及申请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