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ocx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平安重点单位(下简称“重点单位”) 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 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 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按照公安部消 防局《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广 东省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那么 除按照消防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重点单 位,以救早、灭小和“1分钟到场确认火警”、“3分钟到场”扑救 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宣 传培训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 微型消防站。 二、建设标准 按照重点单位分类标准对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施分类标准设 置,分为一类微型消防站、二类微型消防站、三类微型消防站。 (一)大型厂区(园区、院区、场区、校区)应设置一类微型 消防站。各县(市、区)的具体界定标准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 重点单位情况确定,除已按照国家规范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的重点 3、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 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 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 4、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 维护保养。 七、消防平安检查 (一)微型消防站每月对本单位至少开展1次全面消防平安检 查,具体内容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 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执行。 (二)应建一类、二类微型消防站的重点单位日常防火巡查可 根据本单位人员配备,指定保安员定岗定时开展防火巡查,微型消 防站值班队员实施催促检查,每3个小时不少于1次。应建三类微 型消防站的重点单位日常防火巡查可由微型消防站值班队员负责实 施,每2小时巡查不少于1次;场所面积较大的也可按一、二类微 型消防站职责规定实施。防火巡查人员巡查时应携带对讲机、插孔 等通讯工具。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 患,将巡查结果及时通报给单位消防平安管理人或消防平安责任人, 按要求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楼梯是否畅通,平安出口及其疏散指 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有效情况;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到位、完整有效,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完 好清晰; 5、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6、其他消防平安情况。 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微型消防站负责对本单位所有员工实施消防平安宣传教育。 (一)各单位应单独或结合其他场所设置一间消防宣传培训室, 悬挂并放置宣传培训资料及设施。 (二)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消防法规和基础消防知识,并结合 本单位员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 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训练,使其熟悉了解单位的火灾危险 性,掌握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与技能。 (三)通过消防知识培训、疏散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 消防平安教育,确保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平安教育。 (四)每年对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专(兼) 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重点部位工作人员 和特殊工种人员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平安专门培训。 (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的消防平安培 训。 九、考核奖惩 微型消防站工作由单位平安管理部门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成绩 实施奖励和处分。 (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平安制度,为消防平安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防止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6、在日常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处分: 1、不履行本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平安制度,对消防平安工作 造成影响的; 2、不胜任本职岗位,日常训练培训不到位,不会使用灭火器材 灭火和不会报火警的; 3、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演练的。 单位以外,其他大型易燃易爆企业、大型商(市)场、大型工厂企 业、大型产业园区、高等院校、三甲医院均应按一类微型消防站建 设; (二)生产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重点单位,应设 置三类微型消防站; (三)除以上单位外的其他重点单位,应设置二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