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规〔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4月12日
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规范项目变更、招标等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变更,促进项目管理科学、规范、有序、高效,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变更管理
(一)严格项目变更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的预见性和计划性,项目变更严格坚持“先批准,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变更确认程序尽早提请研究确认,未经确认的变更事项不得实施,对已发现的需变更事项不得肢解分次提出。
(二)明确项目变更责任。政府相关参与部门(含发改、财政、审计和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单位)以及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从严对项目变更的必要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程序性进行审查;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除了对上述项目变更的必要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程序性负责之外,还应该对项目变更具体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立项目变更联审机制。建设项目变更联审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县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中心)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参与评审论证,对项目变更是否实施及变更方案的合理性予以审查,并形成项目变更联审机制会议纪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建设项目变更审核,包括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变更事项(含可能涉及的其它工程行业),其中:建设项目属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市政道路等)的,由县住建局牵头;建设项目属公路水运工程的,由县交通局牵头;建设项目属水利建设工程的,由县水利局牵头;建设项目属渔港项目、渔业养殖设施项目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建设项目属独立的电力项目、通讯管综项目的,由县工信局牵头;对于不明确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县分管领导签批指定的县直单位牵头。对项目变更增加造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应视具体情况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审查。
(四)建立项目变更审批机制。设计变更(含签证)等引起工程量变更,根据每次提请设计变更增加造价的合计总额按程序认定。单次增加造价专指本次提请的单项具体变更事项增加造价的合计总额,对于单项具体变更事项减少造价的(包括设计优化、甩项等)不在增加造价合计中扣除,但应纳入本次提请变更审批中一并审核提出意见。具体认定程序:单次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召集参建单位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予以确认;10(含)-3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参建单位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予以确认;30(含)-10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参建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建设单位再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100(含)-300万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项目变更联审机制会议纪要,由建设单位再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300万元及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项目变更联审机制会议纪要,经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预协调后报常务会议议定。项目变更应按规定提请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先行施工的,经项目县分管领导报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采取边申报边施工的特殊办理程序。
施工项目提请项目变更审批时,应如实填报《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增加造价申请表》(附件一),列明本次项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增加造价以及已累计变更情况等,并准备相关材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上报。
(五)项目变更增加造价造成项目实际投资超过立项总投资10%及以上的应报审批部门调整投资规模。中标价5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且变更累计金额超过中标价10%的或中标价500万元以下项目且变更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同时提交县政府专题会及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变更次数达3次或行业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研究同意变更次数达5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须向县政府作出专项说明并报备,同时提请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时,应一并提交报备文件资料。
(六)严禁参建各方利用项目变更提高设计标准、增加设计内容、降低质量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项目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项目变更、现场签证中弄虚作假,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参建各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增加工程造价,弄虚作假,项目变更手续、资料不全的,在项目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确认项目造价增加部分,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责。
二、项目前期工作与取费
项目规划编制委托服务收费原则上控制在6折及以内。对规划编制难度大、起点高、时间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收费原则上控制在8折及以内。
工程可研、环评、节能评估、社稳评估、水土保持、地灾评估、防洪论证、安全评估等各种专项评估论证服务收费原则上控制在4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林业可研应按宗取费)。
项目前期工作服务项目的委托,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服务项目最高控制价10万元以下的,可邀请三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或直接委托;10(含)-50万元的,可邀请三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或直接委托,但采购方式及优惠率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同意;50万元及以上的,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及优惠率应报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国有企业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采购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可参照上述政府采购方式与议定权限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可借用政府采购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确定,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应采取公开采购方式的,可依托社会公开的企业采购平台进行公开采购。
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图纸审查、检测、监测
(一)工程勘察费收费原则上控制在收费标准的4.5折及以内(勘察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工程勘察费支付在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前不得超过80%。工程如因勘察原因造成变更超过合同造价的10%的,追究其勘察费用同等比例的违约责任,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后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二)工程设计费以审后招标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收费原则上房屋建筑工程控制在6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控制在5折及以内;水利建设工程控制在6折及以内;渔港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控制在6折及以内(估算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工程项目的设计收费控制在5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工程设计费支付在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前不得超过70%;工程如因设计原因造成变更超过合同造价的10%的,追究其设计费用同等比例的违约责任,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后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工程监理费以工程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收费原则上控制在5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10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监理费按工程进度同比例支付,在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前,不得超过80%。若发生工程延期,延期监理费支付,延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不计延期监理费;超过三个月的部分按原合同月平均监理费的一半给付,且延期监理费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作出说明,并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四)工程施工图纸审查收费原则上控制在6折及以内;工程检测、监测等收费原则上控制在5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没有标准计费的服务项目收费,原则上应市场询价确定最高限价后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
(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图纸、审查、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委托,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可邀请三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或直接委托;10(含)-100万元的,原则上采取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或经项目县分管领导同意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企业候选名册中选定企业直接委托(其中50万元及以上且属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进行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估算收费200万元以上的招标方案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工程图纸审查、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委托,可采取邀请三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或直接委托,其中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委托方式及优惠率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同意,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且属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进行采购。
(六)项目启动前期工作及实施的决策。启动项目原则上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及估算总投资等,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确定。对项目实施的决策,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100万元(乡镇项目为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100(含,乡镇项目为200万元)-500万元的,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500(含)-1000万元的,须报县长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或经县长授权由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1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其中5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议定)。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200(含)-1000万元的须县长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或经县长授权由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1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其中5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议定)。
涉及上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经项目县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可先行上报项目申请事项,并同步实施项目决策审批程序。
四、工程施工预决算及招投标
(一)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和结算书,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送县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中心进行预算和结算审计。工程合同估算价30(含)-50万元的项目,原则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送县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中心进行预算审计后(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也可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审核)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发包;工程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发包,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可不进行预结算审计(其中10-30万元的应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预算或结算审核)。
(二)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邀请三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或直接委托;50(含)-400万元的,原则上采取简易抽取办法确定(其中100万元及以上且属政府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方式及法定程序进行采购),因重要工作节点要求或对施工工艺有较高要求等特殊原因,需采取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企业候选名册中选定企业直接委托的,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400万元及以上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标的1000(含)-5000万元的招标方案须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50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方案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其中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议定)。
(三)全县所有工程项目的发包均应有下浮率,且招标评标办法与下浮率K值的选取原则上应按本文件附件二的指导意见执行,工程项目的招标评标办法与下浮率与附表指导意见不同的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候选名册
(一)建立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名册,名册以项目行业类别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建设工程三类子名册。名册分别由行业主管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负责,根据行业特性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候选名册管理办法,明确候选名册的确定程序、考核标准、准入及清出条件、排序规则等,并报县政府同意后严格执行。行业主管单位按照各自的企业候选名册管理办法择优建立企业候选名册,实时推送至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向社会公开。候选名册企业数不少于10家,进入名册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单位出具承诺愿意入册并遵循本文件相关规定,名册原则上一年一审核更新。
(二)候选名册实施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行业主管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对各自建立候选名册的企业强化日常的考核监管,对于近一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在本县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约失信行为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不予列入;已列入候选名册的,应当予以及时清出。
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简易抽取办法
(一)发布抽取公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企业抽取告知书;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连江县政务公开网、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告栏发布企业抽取告知书,并提供合同文本、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若有)、电子图纸(若有)等相关材料。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候选名册名称及类别(原则上不得设置联合体)、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抽取时间、抽取地点、抽取方式、合同类型、合同签订等事项。
(二)确定承包单位:抽取活动应当在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建设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参加。建设单位通过抽球机随机抽取确定或由电脑随机分配候选名册中单位对应序号,再通过抽球机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单位。只抽取确定1名承包单位,若抽取的承包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放弃承接,经建设单位查实后,即可取消中选资格,并组织重新抽取,重新抽取可不再发布抽取公告。候选企业无需报名,无需到现场参加,也无需递交任何文件。
(三)发布抽取结果公示:建设单位在确定承包单位的2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单位发出确认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抽取结果;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建设工程通过连江县政务公开网、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告栏公示抽取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应当按规定明确配备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五)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工程提供交易服务,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抽取计划予以安排,确定具体的抽取时间和地点;做好见证服务,对抽取活动全过程录像录音并保留不少于3个月。建设单位负责全程监督。
(六)承包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放弃承接、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施工合同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承接资格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清出候选名册并在三年内不再申请列入。
七、工程造价咨询
(一)工程造价咨询费以审后招标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按现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计算,收费原则上控制在6折及以内,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适当提高折数。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委托,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可自主择优选择造价咨询机构;20(含)-50万元的,可自主择优选择造价咨询机构,但造价咨询服务委托方式及计费优惠率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同意;5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公开采购方式,造价咨询服务委托方式及计费优惠率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八、项目招标代理
(一)招标代理费以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按现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计算,收费原则上电子招投标的打7折,非电子招投标的打6折,实际收费控制在15万元以内。招标代理实际收费金额小于3万元的可不打折。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应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自主择优选择确定。原则上可从福州市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汇总名单中随机抽取,或从机构汇总名单中经比选选择6家及以上随机抽取确定;工程审后招标控制价在3000(含)-5000万元的,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同意;工程审后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经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九、招标文件与合同
(一)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标的的2%缴纳,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的10%收取,质量保证金按结算审计价的3%计取,均可以使用银行保函(在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也可增加使用保险保函和担保保函)。如上级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工程项目的土石比例在中标后包干使用,原则上不作调整。工程项目需采取爆破方式施工的,应明确爆破方式和爆破工程量,且包干使用,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明确工程项目主材:房建、市政、水利项目的主材为钢材、水泥(可包括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交通项目的主材为钢材、水泥(可包括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沥青(可包括商品混凝土中的沥青用量)、火工材料、柴油。根据工程项目的特殊性,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其它材料价格占项目总材料价格15%以上的也可要求列为主材,但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主材价格原则上可作调整,调整风险幅度参照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四)明确工程量清单核对: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由业主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审计中心审计(审计中心要实行审核限时承诺制),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确认。非中标单位原因逾期的,须经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文件中所有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方的相关规定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合同具体条款签订。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文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基建项目原则上不予支付预付款;施工中工程进度款可按月支付,施工中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的80%(项目变更已按变更管理规范确认的可按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50%,但隐蔽签证的增量不拨付进度款;未经过确认的,不予支付工程款);在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内工程量的85%;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在结算审计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后、缺陷责任期满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结算审计价的97%(质量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替换)。
因特殊原因没有经预算审计的,在结算审计前,支付的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的60%。
十一、项目评估机构
(一)建立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评估机构名册。以被评估标的物类别分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三类子名册,其中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价格评估名册由县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土地价格评估名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土地发展中心共同负责,根据评估机构服务情况通过比选,建立评估机构候选名册,实时推送至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向社会公开。进入名册的评估机构应向行业主管单位出具承诺愿意入库并遵循本文件相关规定,名册原则上一年一审核更新。
(二)项目评估收费以评估资产价值净总额作为计费基数,按现行收费标准有关规定计算,原则上按以下类别打折:土地评估打4折及以内;房地产评估和资产评估打7折及以内,评估结果超过1000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6折以下收费,由项目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意见并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项目评估实际收费低于3000元的可不打折。
(三)评估机构的选取,除评估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及以上且应按政府采购执行外,原则上由县级项目评估机构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标的物估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也可由委托评估的单位自行选择并直接委托。同一项目评估涉及资产、房地产、土地多项的,原则上从资质等级高的子名册中抽取。拆除工程的残值评估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50万以下的也应由本评估机构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林业评估可以不从名册中抽取。若有特殊项目名册中评估机构评估能力不足,需另行确定评估机构的,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四)加强评估机构名册的管理。每次评估机构完成服务后,由委托评估的单位出具关于评估机构服务情况的函至行业主管部门及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存档。评估机构同一年度出现两次及以上工作失职或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不良信誉记录等情况,将在第二次被认定之日起退出我县项目评估机构名册,且在两年内不得再列入。
(五)评估机构的抽取由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委托评估的单位代表1名和委托评估单位邀请的被评估标的物的所有人代表至少1名现场监督。
十二、财政性资产处置拆除工程管理
(一)拆除工程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残值在50万元以下或-5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可邀请三家及以上有相应资质单位通过竞争方式低价中标或直接委托,发包方案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二)拆除工程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残值在50万元以上或-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可委托拍卖单位拍卖拆除工程,也可从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企业候选名册中随机抽取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具体委托方式应报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
十三、规范征地补偿
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由县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确认后,作为县财政部门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审核依据。建设项目征地费用原则上通过县土地发展中心拨付。
十四、规范征迁补偿
征迁补偿原则应制定方案,凡涉及项目市场评估机构评估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征迁补偿方案须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10(含)-100万元的,征迁补偿方案须项目县分管领导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100(含)-500万元的,征迁补偿方案须提交县长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500万元及以上的,征迁补偿方案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议定)。
十五、工程预结算送审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审计部门要求提供完整送审资料,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预算送审时原则上应提供招标文件。送审材料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二)隐蔽工程须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三)送审前建设单位应对预结算、清单核对等送审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审计中心提出的缺件函、疑问函、征求意见书等及时书面反馈。
(四)审计中心对预算项目审计时间要实行限时承诺制,并对外公开。
十六、关于财务监管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指挥部在项目结算审计后6个月内,原则上须进行财务决算并送审计部门审计。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原则实行一至二年一审计制度。
(二)各指挥部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产登记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待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资产及财务档案移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调配使用。
(三)参与项目的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财物核算工作,项目竣工结算后,将项目财物数据资料一并移交项目资产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固定资产的交接入账登记工作。
十七、关于建设监管
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重点检查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检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与主要人员的到位情况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对未按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及本文件规定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问责。
十八、其他
(一)本文件规定不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土地整治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整治项目仍按连政办[2015]160号和连政办[2018]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文件没有明确的事项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县级各类名册内机构(企业)当前有下列情况的直接退出我县名册:信用中国查询被列为黑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机构法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本县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约失信行为的。经随机抽取选中的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业务的,视同自动退出我县子名册。各类子名册中机构数量难以满足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服务需求的,可以适时增补子名册中的服务机构。
(三)由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分别负责制定各自行业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书规范文本,县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制定项目评估委托协议书规范文本,项目业主单位依据协议书规范文本明确双方各项权利、义务,详细约定费用标准、服务完成时限等条款,与受托方签订协议书。
(四)涉及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范围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做好需求管理编制(详见连财采〔2021〕13、17号文)、采购意向公开(详见连财采〔2021〕2号文),签订合同当季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相关报表(详见连财采〔2021〕12、13号文)。
(五)本文件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连政办〔2021〕11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增加造价申请表》
附件二:《连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与K 值选取指导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