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电子商务(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什么叫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四种类型。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认定,涉及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这一表述。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新型主体,目的是赋予平台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要件是一个整体、综合的要件,并不是符合其中一项就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例如,单独的信息发布场所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概括来讲,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核心主体要件是创设和决定用户之间的交易模式和规则,通过提供网络场所进行相应服务,但不参与用户之间的具体交易活动。
2.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受限制。
3.自建网站经营者
即经营者自己建立网络系统和网络经营场所,通过该网络信息系统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4.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此类经营者主要是指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通过对这一类经营者的规定,《电子商务法》把微商等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覆盖的主体范围更加全面。这也意味着,微信等社交平台作为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两类不同的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区别。
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请简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跨境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上的保护义务
1.知识产权保护是跨境电商的一项法定义务
从民法角度,义务的存在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法定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在中国境内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亦应遵守《电子商务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但这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体现在总则中。
2.跨境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
从《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来看,对跨境电商平台的规定处于缺位状态,未能对跨境电商经营者及平台的特殊性作出规定。应对跨境电商平台处以何种监管,也需学界和执法领域作出审慎的考量。如果对其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则会抑制电商平台的创新和经营的积极;而过低的注意义务则会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泛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得不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设定应遵循依法设定的原则、个案判断原则、相当性原则。
三、 跨境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资格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以是否直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标准,可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类型,是指根据电子商务经营者界定的标准而划分出的不同类别。在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网络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另外,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外,还包括其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即指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传统的商务经营主体相比,具有其特殊性。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电商形式,也包括其他电商形式,如新兴的微商、直播等形式。为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以调整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政府相关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2)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消费,自然成为电子商务的消费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什么意思
电子商务经营投资小,供货途径广,交易快,不需要占用场地,销售覆盖面大,
传统经营投资大,占用资源多,收益小,成交少。
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什么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受限制。
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范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务。
《电子商务法》第14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必须依法发行纸质收据和电子收据等购买证明书和服务文件。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5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主页上显着地位,继续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根据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不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状况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志。如果定金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16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己中止电子商务的,30天前必须在主页的显着位置继续公开相关信息。
第17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解消费者。
经营类电子商务是什么
电子商务,毫无疑问属于经济管理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布的现行本科专业目录,管理学门类下设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公共管理、 农业经济管理、图书档案学五个学科,其中工商管理学科包括电子商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 、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旅游管理、商品学、审计学、物流管理、国际商务、物业管理、特许经营管理专业。
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资格证
特许经营是指企业将其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条件下许可给经营者,允许他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
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资质的企业才具有招商加盟的资格。
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包括哪些
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快递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等。
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直播平台等互联网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