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益阳两科技网络公司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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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数字科技时代,数据安全尤为重要。近日,益阳两科技网络公司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公安机关依法警告。
桃江男子徐某今年36岁,在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路开设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网络宣传服务。同乡刘某承今年28岁,是益阳市某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两家公司地址相近,经营业务基本相同。8月8日,资阳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益阳市某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益阳市某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保护法》第21条之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有较大网络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保护法》59条之规定,对其公司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经批评教育,上述两家公司已意识到自身错误,主动表示将积极落实整改,全力营造安全网络空间。
民警提醒:网络建设运营单位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