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粤0402民初12260号原告珠海市蓝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尚空间(福建)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蓝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尚空间(福建)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泰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新尚空间(福建)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珠海市蓝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165.8元;2、判令被告新尚空间(福建)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市蓝润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损失(以7816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为2250元);3、判令被告建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尚空间(福建)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新尚空间(福建)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建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华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第一至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80415.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3年8月8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业务楼102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