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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汇总(四川省)

来源: 浏览:131 时间:2023-10-24

受理条件

1.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企业法人股东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持股比例超过30%的企业法人股东净资产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3.主要发起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扣除非经营性收入后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企业法人股东需提供近两年及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须经上年度全国或四川省综合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新设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7.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等。

申请材料

1.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2.验资报告;

3.公司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

5.股东名册;

6.公司章程(草案);

7.拟成立融资担保机构请示;

8.出资人出资承诺书;

9.可行性研究报告;

10.股东资信证明材料;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名通知书;

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3.成立新设公司筹备组的会议纪要;

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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