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长学校建设与管理标准
第九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把家长学校纳入学校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学校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家长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家长学校的管理工作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家长委员会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家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设校长 1名,由学校校长担任;副校长2名,由学校分管副校长和学生家长代表担任。委员由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团委负责人、家长学校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家校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行政管理和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家长学校的日常管理、资源开发、后勤保障以及教学教研活动的有序开展等。
第十二条 家长学校的基层组织是班级,班级是基本教学单位。班主任既是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的实施者,又是与家长联系最为密切和最受家长信赖的家庭教育指导者,要积极参加各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相关培训,科学使用各种教育教学资源,努力成为家长学校的骨干力量。
第十三条 家长学校要制订《家长学校章程》《家长学校校务委员工作职责》《家长学校课程实施标准》《家长学校学员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并认真执行,努力做到教学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 家长学校要建立校务工作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和家长学习档案等,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家长学校的工作计划、课程计划、家长学员资料、考勤签到表、管理人员名册、教师名册、授课记录、教案课件、会议记录、音像资料、家长反馈等资料要收集齐全,归类管理。
第十五条 家长学校要与社区建立家庭教育协同推进机制,每年协助组织开展至少 2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六条 家长学校要组建一支以骨干教师、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主体,有关专家和优秀家长代表共同参与,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家长学校教师工作队伍。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家长学校教师的常态化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有计划地对家长学校教师进行分批、分层、分期培训;定期组织家庭教育听评课、说课活动,举行家庭教育优质课、教学能手等评选活动,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师资水平。
第十八条 家长学校采取集体备课制,共同研讨、优势互补。加强家庭教育理论与教学实践的研究,把教师培训与课题研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提高家长学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
第十九条 家长学校要注重对优质资源的引入和使用,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构建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学段特征的家长学校课程体系。逐步完善以基础课程为主,专题课程为引领,亲子课程为核心,多样化的活动课程为辅助的课程模式。
第二十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年度、学期教学计划,规范教学过程,加强常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要保障充足的教学时间,每学年完成4次 8课时的基础课程,做好线上课程与线下课程、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合理设置家长学校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尤其是个性化教学内容,要从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实际出发,结合学生年龄、学段、地域、家庭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差异,有针对性地组织,切忌“一刀切”。主要教学内容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设计:一是要让家长了解孩子,介绍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与发展特点,引导家长了解该年龄阶段孩子家庭教育的常见问题与应对策略;二是让家长了解教育,介绍各类基本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三是让家长了解学校,介绍家校共育的有关内容、参与渠道和相关要求等;四是让家长了解家庭教育和家庭建设,介绍家庭教育、建设和发展的各类基本知识;五是让家长了解自己,结合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常识的学习,让家长正确定位个人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
第二十二条 家长学校的教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形式多样。充分利用“泉家共成长”家庭教育线上课堂、家长讲座、团体辅导、家长沙龙、案例分享、亲子课程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要以班级课程为主,原则上授课不跨年级;可以采用面授或新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授课。在教学实践中,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立足于解决家庭教育中的现实问题,避免空洞说教。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家长学校教学资源建设。家长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供教师和家长使用。
建议家长学校引入优质家庭教育教学资源,鼓励学校根据实际和家长需求,开发校本教材。
第二十四条 要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学生和家长的实际需要和存在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定期交流研讨,并及时更新、完善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家庭教育教师评价考核机制,要将教师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授课、咨询等活动纳入日常工作量统计,作为学校教师年终绩效考核依据。探索建立家长学校校外导师考核、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家长学员考评机制,完善优秀家长、优秀家庭评选表彰制度,定期组织优秀家长学员表彰活动和优秀家长育子经验分享活动,鼓励家长撰写家庭教育方面的经验体会和教育案例,并通过网络平台推介、集结成册发布等方式让更多家长受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内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的家长学校。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1年。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