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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1〕78号)

来源: 浏览:168 时间:2023-10-30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1〕78号

凯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709XW

  住      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119弄27号皇城水岸小区1#306-3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2日夜间现场巡查,你公司承建的和鸣兰溪郡项目工地,位于城厢区霞林街道木兰枫丹旁;未办理连续施工审批手续,22时05分现场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楼板灌浆施工;我局委托福建省莆阳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对该工地进行噪声检测。根据福建省莆阳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莆检[2021]第06054号)显示,检测点位1#实际值Leq为70dB,参考限值为55dB,噪声值超标。

  以上事实有①《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②凯辉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志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③《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陈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陈灿系你单位合法委托、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④2021年6月1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和鸣兰溪郡项目工地正处于主体结构楼板灌浆施工阶段、委托福建省莆阳检测有限公司现场对该工地进行噪声检测;⑤《检测报告》(莆检[2021]第06054号),证明现场检测点位1#实际值Leq为70dB,参考限值为55dB,噪声超标;⑥2021年6月2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调查询问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城罚告[2021]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0.12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营业部(地址:城厢区文献路572号,电话:0594-2694744)—莆田市行政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1405010111200530062,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备注:城厢生态环境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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