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看!两项招投标相关文件将修改或废止,涉工程建设行业!
8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51号委员会令,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招标内容的文件将修改,一项涉及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文件将废止。
01具体修改文件
将在下月修改生效的文件是: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具体修改内容为:
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
“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及督促落实。”
删除第一条第(四)项
“稽察办负责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
“有关司局核准招标内容后,应将包括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抄送投资司(一式五份)。”
02具体废止文件
将在下月废止的文件是: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
这是一部2009年发布的由发改委牵头、11个部门联合执行的办法,主要用于协调各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的矛盾分歧、加强部门间在招投标领域的沟通等。
上周,我们才分析过发改委刚刚发布的规范招投标主体措施《意见》(详见《发改委等联合规范招投标,这三招“亮了”!》),不仅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各参与主体做了详细的权责规定,有效的取代了通过部际协调矛盾分歧的办法,更规定了健全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明确监管事项、监管范围、监管职责分工等要求。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原先的《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自然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四月发布的本次关于修改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中,拟废止的招投标相关文件共有两个,除了上述《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外,还有《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但在最新发布的委员会令中,确定废止的只有《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可能考虑到暂时并没有替代标准,本次没有最终予以废止。
03相关要点解读
在此次修改条目中,引人注意的是“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一条。这三者如何定义,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
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企业从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之前,由可行性研究主体分析项目必要性、项目是否可行,评估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决策支持意见或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三者的区别主要是内容和用途不同。内容自不必说,从用途看,可以简单区分为两类:
核准制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备案制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果你的项目不打算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而且也不是国家所列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那么就适合于备案制。备案制的程序简便。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政府都应当予以备案。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准予备案的项目依法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但针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则实行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而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