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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MCN机构约定竞业条款的司法实务研究

来源: 浏览:127 时间:2023-10-24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包括:《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董事、高管、《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不能在任职期间从事与本公司/合伙企业同类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企业高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但民法领域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禁止,行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建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竞业限制的约定也在此列。


如MCN机构与主播之间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约定离职后最长期限2年的竞业限制,但对等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形下主播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MCN机构与主播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商事合同关系,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一旦条款无效,MCN机构要求主播支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


因此区分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成立何种关系,是此类纠纷中第一个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如何区分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主播的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和形式均由公司安排和管理,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且主播所提供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则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在MCN机构与主播签署的合同中,如果存在一些看似是劳动关系的条款,如双方的主体资格、主播需接受MCN机构的安排进行直播,直播收入的构成(合作商品销售提成+商务收益分成)、工作时间,还约定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内容等,但不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作出约定,欠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双方协议还包含类似劳务、商事合同、委托合同性质,一般情况不能简单据此认定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较多倾向于认定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签订的是有偿的商事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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